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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cod排放标准

2019-06-23 00:00:00 浏览次数:
 我国现行的有国家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并且国家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下列行业执行各自的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该标准按生产工艺规定了造纸工业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日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水污染物排放量。废纸制浆企业的废水排放按有、无脱墨工艺分别执行漂白木浆和本色木浆标准。化学机械制浆企业的废水排放按有、无漂白工艺分别执行漂白木浆和本色木浆标准。单纯制浆或浆纸产量平衡的生产化学需氧量的标准比较高,木浆漂白的为400mg/l,非漂白的为350mg/l。非木浆漂白的为450mg/l,非木浆本色的为400mg/l。单纯造纸或纸产量大于浆产量的造纸生产化学需氧量的标准较低为100mg/l。

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该标准按纺织染整工业建设项目立项及投产的年限不同,对化学需氧量的排放标准作了不同的规定。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纺织染整工业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一级标准为100mg/l,二级标准为180mg/l,三级标准为500mg/l。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本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按肉类加工企业的加工类别分为:畜类屠宰加工;肉制品加工;禽类屠宰加工。按排入水域的类别不同分别执行一、二、三级标准。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的一、二、三级标准分别为120mg/l、160mg/l、500mg/l。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之间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一、二、三级标准分别为100mg/l、120mg/l、500mg/l。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禽类屠宰加工的企业一、二、三级标准分别为70mg/l、100mg/l、500mg/l,畜类屠宰加工的企业一、二、三级标准分别为80mg/l、120mg/l、500mg/l。

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01)》,本标准按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两个时间段规定了合成氨工业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00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大、中型合成氨企业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50mg/l。小型合成氨企业的一级标准为150mg/l,二级标准为200mg/l。2001年1月1日之后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大型合成氨企业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0mg/l,中型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50mg/l。

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钢铁企业的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化学需氧量标准比较繁琐,在此就不一一赘述了。

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本标准按照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2002》,即《GB14470.1-2002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GB14470.2-2002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药剂》和《GB14470.3-2002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

三个标准分年限和生产工艺分别规定了化学需氧量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本标准按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化学需氧量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其他的水污染物排放都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甜菜制糖、焦化、合成脂肪酸、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有机磷农药工业一级标准为100mg/l,二级标准为200mg/l,三级标准为1000mg/l。味精、酒精、医药原料药、生物制药、苎麻脱胶、皮革、化纤浆粕工业的一级标准为100mg/l,二级标准为300mg/l,三级标准为1000mg/l。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一级标准100mg/l,二级标准为150mg/l,三级标准为500mg/l。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一级标准60mg/l,二级标准为120mg/l。其他排污单位一级标准100mg/l,二级标准为150mg/l,三级标准为500mg/l。污水排放具体执行哪一级标准,要根据该水排入的具体水域或海域来定。排入III类水(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IV、V类水域和排入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各地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COD排放标准。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域环境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惜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这两类水域的COD排放上限都是15。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这类水域的COD排放上限为20。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这类水域COD排放上限是30。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COD排放上限为40。各地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COD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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